揮發性有機物(VOCs)因其是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重要前體物及其自身毒性危害而受到廣泛關注,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保護科學院制定了江西省地方標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該排放標準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今年7月17日聯合發布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按行業分為印刷、有機化工、醫藥制造、塑料制品、汽車制造和家具制造6個部分,分別規定各類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該標準適用于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為我省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強有力的標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