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錦生態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LJST-05-05-2020
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江西隆錦生態環境建設有限公司
2020年2月編
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1. 目的
識別本公司在生產活動、設備檢修及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危險、有害因素,并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相應的風險分析評價,確定危險有害因素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事故的嚴重程度,確定重大危害因素;為控制危害因素,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提供依據;檢驗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確定、更新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以對其進行控制管理,并在新問題出現或其他情況時對其進行更新和持續改進。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的生產活動、設備檢修及服務過程中相關危險因素的識別,風險評價、控制措施及控制、重大風險和更新管理等。
3. 定義
重大風險: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危險有害因素: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4. 職責
4.1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或指導書,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準則,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4.2安全員
4.2.1負責職業健康安全危險因素的匯總和記錄以及具體組織實施。
4.2.2負責《危險有害因素匯總表》的保存。
4.3各部門
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安全危害識別和記錄以及本部門危害因素的控制。企業的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5. 程序內容
5.1評價組織
5.1.1組織組成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組織公司安全環保委員會人員成立風險評價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與崗位操作人員等。
5.1.2危害識別與評價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5.1.2.1熟悉本部門的生產、服務規范和技術;
5.1.2.2具有風險管理、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能力;
5.1.2.3具備一定的組織能力、判斷能力及責任感;
5.1.2.4具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和現場經驗;
5.1.2.5具備質量、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相關知識培訓或教育經歷。
5.2風險評價
5.2.1風險評價目的 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5.2.2風險評價范圍 危害識別范圍必須覆蓋本公司所有生產、活動、服務、作業現場、設備設施、人員(包括相關方人員)中能夠控制或使可加影響的因素,具體應包括:
5.2.2.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5.2.2.2常規和異?;顒?;
5.2.2.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5.2.2.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2.2.5原材料、備件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5.2.2.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5.2.2.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2.2.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5.2.2.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5.2.3風險評價準則
5.2.3.1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可以參照法律法規獲取制度和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的要求;
5.2.3.2行業的設計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
5.2.3.3企業安全標準化的要求及其他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的要求;
5.2.3.4合同規定、相關方的要求;
5.2.3.5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5.2.3.6上級主管部門和顧客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資源使用等要求
5.2.3.7其它需要關注的要求。
5.2.4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
5.2.4.1各部門根據工作活動場所及其設施的特點,填寫《作業活動清單》。
5.2.4.2根據《作業活動清單》中列舉的作業崗位和作業活動分析辨識所涉及到的危險有害因素。將辨識的危險有害因素填寫到《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調查表》中,危險源的辨識要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狀態)和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以及參照GB6441—199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中分為的20類事故類別。
序 號 |
事故類別名稱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010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
物體打擊 車輛傷害 機械傷害 起重傷害 觸 電 淹 溺 灼 燙 火 災 高處墜落 坍 塌 冒頂片幫 透 水 放 炮 火藥爆炸 瓦斯爆炸 鍋爐爆炸 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傷害 |
危險有害因素按照《生產過程危險源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的分類要求中危險因素的六種類型,詳細的見附件1。
5.2.4.3各部門填寫《危險源分布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安全環保部匯總,報評價組審核和分析評價。
5.2.3.4安全環保部對各部門上報的《危險源分布登記表》進行匯總。匯總的原則如下:
對員工以及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外部訪問者、顧客等非操作人員)有極小影響可以除去;管理方法,危害影響相似的危害因素可以合并,匯總后形成整個公司的《危險有害因素匯總表》。
5.2.5風險分析評價
5.2.5.1按匯總的《危險源分布登記表》選用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LEC)對各個工作崗位進行作業條件分析,每位評價組成員單獨對各個作業活動打分,然后取均值匯總在《危險有害因素匯總表》中。
5.2.5.2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匯總表》選用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對作業活動進行分析評價,并將分析評價的結果填寫在《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中。
5.2.5.3對于設備設施、作業場所和工藝流程、法律法規符合性等,采用安全檢查表( SCL )法,然后將分析評價結果匯編在《安全檢查表(SCL)》中。
5.2.5.4對于新建、擴建、改建、技改項目和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采用預先危險性法(PHA)進行分析評價,分析結果匯總到《預先危險分析評價表》中。
5.2.5.5根據實際需要選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
5.2.6風險評價方法
5.2.6.1工作危害分析法( JHA )
a)風險是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風險度R=可能性L×后果嚴重性S,其中R、L、S的取值及判別準則分別見表5.2.6.1-1、表5.2.6.1-2、表5.2.6.1-3、表5.2.6.1-4。
等級 |
標準 |
5 |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
4 |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監測系統,作業未作出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
3 |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操作制度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 |
2 |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并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
1 |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
表5.2.6.1-1 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表5.2.6.1-2 危害事件后果的嚴重性 S判斷準則
等級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人員傷亡程度 |
財產損失 |
停工 |
對聲譽的影響 |
5 |
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 |
死亡 |
>50萬元 |
2套以上裝置或設備停工 |
重大影響 |
4 |
潛在違反法規和標準 |
喪失勞動能力 |
>25萬元 |
2套裝置或設備停工 |
行業內、省內影響 |
3 |
不符合行業的安全方針、制度、規定等 |
慢性病 |
>10萬元 |
1套裝置或設備停工 |
地區影響 |
2 |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
輕微受傷、間歇不舒服 |
<10萬元 |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
公司及周邊范圍的影響 |
1 |
完全符合 |
無傷亡 |
無損失 |
沒有停工 |
形象沒有受損 |
表5.2.6.1-3風險評估表
嚴重性 可能性 |
1 |
2 |
3 |
4 |
5 |
1 |
1 |
2 |
3 |
4 |
5 |
2 |
2 |
4 |
6 |
8 |
10 |
3 |
3 |
6 |
9 |
12 |
15 |
4 |
4 |
8 |
12 |
16 |
20 |
5 |
5 |
10 |
15 |
20 |
25 |
表5.2.6.1-4 風險等級的判斷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度R |
風險等級 |
應采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
實施期限 |
20-25 |
巨大風險 |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
立刻 |
15-16 |
重大風險 |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制度,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
立即或近期整改 |
9-12 |
中等風險 |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制度,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
2年內治理 |
4-8 |
可接受風險 |
可考慮建立操作制度、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
1-3 |
輕微風險 |
無需采用控制制度,但需保持記錄 |
|
b)根據以上的分析評價要求,對各個工作活動進行分析評價,將分析結果匯編在《工作活動分析評價表中》。
5.2.6.2作業條件風險評價法(LEC)
這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評價方法﹐人們在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系統風險率有關的三種因素指針值之乘積 D(風險值),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的;
這三種因素是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傷后果,具體分值見表5.2.6.2-1、表5.2.6.2-2、表5.2.6.2-3。
表5.2.6.2-1 LEC三種因素等級及對應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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